文 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( 沙 )文罚字[2008]第 06号
当事人:邓锦荣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邓锦荣
地址:城西北路宏光小区商住楼
(违法事实和证据):2008年7月4日17点37分,沙县文化稽查队执法人员刘素芳、余登辉、柴珊妹亮证对该网吧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该网吧(26号机)属未成年人并未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、登记。
(处罚依据)国务院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条二项、第三十一条(三)项规定
(处罚内容)予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。并停业整顿十五天。
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沙县工商银行罚没专柜 交纳罚款,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或沙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沙县文化体育局
2008 年 7月 11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