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 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( 沙 )文罚字[2008]第 11 号
当事人:邓声晖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罗承芳
地址:沙县城西北路10号
(违法事实和证据):2008年7月7日17点17分,该场所违规接纳壹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沙县文化稽查队执法人员已对现场进行拍照、取证。
(处罚依据)国务院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三十条规定。
(处罚内容)予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。
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沙县工商银行罚没专柜 交纳罚款,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或沙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沙县文化体育局
2008 年 7月 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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