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 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( 沙 )文罚字[2008]第 16号
当事人:沙县蓝锦音乐会所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李海生
地址:沙县洋坊汽车城1号楼
(违法事实和证据):2008年7月16日21点30分,沙县文化稽查队执法人员亮证对该场所进行检查,该场所未经文化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娱乐经营,沙县文化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拍照、取证。
(处罚依据)国务院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和国务院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。
(处罚内容) 予以人民币捌仟元罚款。
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沙县工商银行罚没专柜 交纳罚款,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或沙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沙县文化体育局
2008 年 7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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