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 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( 沙 )文罚字[2008]第 05号
当事人:姜秋英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姜秋英
地址:步行街11栋2楼
(违法事实和证据):2008年6月25日17点11分,沙县文化稽查队执法人员一行叁人亮证对该网吧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该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,擅自变更经营场所,文化执法人员对现场摄像取证。
(处罚依据)国务院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、第三十一条(五)项规定。
(处罚内容)决定给予上述违规行为并处以壹万伍仟元正罚款。
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沙县工商银行罚没专柜 交纳罚款,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%加处罚款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或沙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沙县文化体育局
2008 年7月 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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